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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重申各校因應防疫期間採取遠距教學者應確保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權益。

一、依特殊教育法第30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高等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教育,應符合學生需求,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協助學生學習及發展。
二、本部109年4月1日臺教學(二)字第1090047056號函諒達,重申各校於防疫期間因應疫情而採取遠距教學者,應主動檢視身心障礙學生既有之個別化支持計畫,配合遠距教學方案調整適切資源,以確保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權益。
三、本部業委辦3類教育輔具中心及13分區特殊教育中心(如附件),各校於規劃因應措施時,得諮詢前開有關單位後研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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